
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
根据57号公告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的分支机构不预缴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
根据57号公告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的分支机构不预缴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