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0年11月热点问题 增值税类 1.企业今年5月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在今年11月份将该批货物原状复运进境,请问可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第二条规定,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第三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征收管理类 1.金三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初始登录密码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初次登陆客户端,初始申报密码为任一单位编号后6位;代收单位初次登陆客户端,初始申报密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后6位。验证通过进入系统后,如果是初次登陆,系统会提醒用户修改初始密码,保存修改的密码要牢记,后续登录客户端都需要这个申报密码,若密码忘记了只能去税务大厅重置修改密码。 2.湖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测算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端的操作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答:(1)登录申报测算系统单位端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2)下载单位工资表并填写人员具体工资,点击【缴费工资管理】-【年度工资申报下载】,长沙地区参保单位选择带长沙字样菜单操作,选择单位框自动填充,选择申报年度、申报险种后,点击【职员表单下载申请】-【职员表单下载】; (3)上传填写好的工资表,点击【缴费工资管理】-【年度工资申报上传导入】,长沙地区参保单位选择带长沙字样菜单操作,选择申报年度、申报险种,选取文件后点击上传到服务器(年度工资申报时,应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填报),年度工资申报后,需进行申报确认,点击【缴费工资管理】-【年度工资申报导入确认】,对人员工资申报进行确认,长沙地区参保单位选择带长沙字样菜单操作,用户查看申报数控并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完成单位人员工资申报; (4)进行单位社保费的应收核算,点击【应收核定管理】-【单位正常零星应收核算】,查询未计算险种,勾选相应信息进行计算; (5)确认核算结果无误后,打印征缴通知单。 3.金三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费的申报流程有哪些? 答:(1)登录金三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2)点击社保费申报菜单,刷新列表数据,重新获取社保费申报信息; (3)提交申报信息,勾选应申报记录,点击“提交申报”按钮,系统会提示用户核对数据,避免申报错误。提供申报后会自动跳转到“社保费-申报记录”页面。 (4)费款缴纳,申报成功后,可以勾选列表中的应缴信息进行缴费。 4.当单位存在人员异动的时候,应如何在湖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处理? 答:进行中途参保工资申报。当单位存在人员异动的时候,先进行此操作。因为人员发生异动以后,人社传递的参保登记信息没有包含工资信息,需要单位录入异动人员工资,否则无法计算单位的社保费。 5.企业社保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单位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社保费的费款缴纳? 答:采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缴费途径目前只支持银行端查询缴费方式和三方协议扣款,缴费单位也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大厅通过POS机刷卡等方式办理。 6.金税三期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支持在税务部门签订的三方协议缴纳社保费吗? 答:若缴费人已经与税务部门签订过缴纳税收的账户,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接收后,缴费人可以使用缴纳税收的账户同样缴纳社保费,若缴费人想使用另一个账户缴纳社保费的,需要联系税务部门重新填报账户信息及签订三方协议。 7.金三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上如何办理社保费缴款? 答:第一步:在客户端首页点击“费款缴纳”,在此界面可以看到自己的应缴信息;第二步:勾选列表应缴信息数据后点击“立即缴款”;第三步:输入申报密码并验证通过,进入选择缴款方式界面。第四步:选择“三方协议缴款”或“银行端凭证缴款”。 8.企业如果未在税务部门签订三方协议,如何缴纳社保费? 答:可以在社保费客户端中选择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方式,然后到银行办理(部分银行支持网银办理)或通过使用手机APP“云闪付”的“税款缴纳”模块录入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序号等相关信息办理;或者在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大厅通过POS机刷卡办理。 系统运行类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于10月转正,9月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9月已勾选确认,10月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电子税务局进行10月所属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时,系统提示:“调用征管系统服务失败,错误代码:(103),异常原因:1010430006000056:未获取到进项信息”。请问是什么原因,应该如何处理? 答:该问题有以下排查方向: (一)请排查纳税人申报表是否填写正确。按照规定,辅导期纳税人9月已勾选确认的进项税额数据需要填列在9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26栏次“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然后在进行10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时还需将上述数据填列至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3栏次“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二)如果申报表填列无误,请排查纳税人10月是否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操作。按照规则,纳税人处于辅导期及辅导期转正当期时,如果当期需要抵扣前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当期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需进行勾选确认操作。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只进行了增值税申报(有应补税额信息),没有进行消费税申报,在电子税务局进行附加税费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不等于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应补(退)税额”数据。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当前附加税费计税依据初始化数据为“主税应补(退)税额+限额减免-留抵退税”。遇到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排查:一是纳税人存在未在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中抵减过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数据,则附加税费申报中“计税依据”栏次带出为增值税应补税额减去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的余额。如果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大于应补税额,则带出为零,未扣减完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扣减。二是纳税人存在限额减免数据,如享受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纳税人,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则附加税费申报中“计税依据”栏次带出为增值税应补税额加上增值税限额减免的金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请问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附加税费申报时,系统将自动在教育费附加栏次中带出减免性质代码“0061042802|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及相应的减免费额,在地方教育附加栏次中带出减免性质代码“0099042802|除小规模纳税人外月(季)销售额小于10(30)万元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及相应的减免费额,纳税人据此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4.总机构在进行附加税(费)申报时,系统提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调用征管系统服务失败,错误代码(103),异常原因:存在以下一个分支机构未申报,明细如下:******以上分支机构申报后总机构才能申报”,但实际上系统提示的分支机构已注销。请问是什么原因,应该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问题的原因是该分支机构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报告】模块中仍为有效状态,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在该模块删除该分支机构信息。删除后,总机构重置报表,点击“获取应申报信息”后再填写申报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