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保管的注意事项?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0-12-10 13:10
发票保管的注意事项?

发票保管的注意事项?

1.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答主管国家回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丢后的"妙招"

"妙招1" 发票当月丢失,销售方直接系统作废,然后重新开具给购买方一张.

此招确实好用,销售方不登报了,不报告税务局了,发票也重新给客户开了,省时省力,业务大拇指比起,多好啊.

定性,这属于违规作废发票行为.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

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就作废专用发票,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

税务局会以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妙招2"  发票跨月丢失了,没法作废了,系统不支持,好了,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掉丢失发票,然后开具新发票给客户.

定性:这属于违规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

首先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你联次都没收回,你就开具红字实属违规.

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随意开具,随意冲回,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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