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体注销了名下车辆怎么办?
1、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3、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4、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