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公益性捐赠税差异?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0-12-31 11:35

如何处理公益性捐赠税差异?


       如何处理公益性捐赠税差异?

(一)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在三个连续年度内结转,施行时间从2017年2月24日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4号)于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向境内公益性社团的股权捐赠,按历史成本确认捐赠收入,施行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三)企业资产捐赠,无论是自制还是外购均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另有规定除外),施行时间适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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