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原材料用于不动产会计处理怎么做?
答:根据国税总局2016第15号文件的规定,从5月1日营转增后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要采用分期抵扣的方式,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直接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时,按不动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进项税额60%部分,借记“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进项税额40%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某固定资产)”科目, 然后贷记“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实收资本”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