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分期抵扣的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1-01-27 09:13
不动产分期抵扣的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不动产分期抵扣的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相关规定: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根据行业的性质不同,比例也有所不同,具体根据实际进行分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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