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新企业所得税坏账准备的扣除问题有哪些?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