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租赁违约金税前扣除处理是?
问:我公司因为在租赁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所以收不回来两个月的押金,请问这个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支出还是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2.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根据上述规定,因租赁合同违约支付的违约金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可以税前扣除.
合同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支出"核算范畴,会计上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