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一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是?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时,无需价税分离,不计算进项税额.
2.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D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普通发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
3. 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8.54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4951.46
4.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99.0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99.03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不设专栏,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其他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