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福利的账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但并不需要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的非货币性福利金额,以确定完整准确的企业人工成本金额.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要求,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