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还的押金算营业外收入吗?
关于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的"逾期",会计上以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为限,税法上以超过1年为限.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的"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1、实务中有人将增值税税法与会计处理在时间上产生的销项税额差异计入了"递延税款",但会计制度规定,"递延税款"科目核算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摊销的数额.即"递延税款"主要产生于所得税会计处理中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我认为将增值税的核算,不太符合递延税款的会计含义.
对于以上增值税销项税在会计与税法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在会计制度无明显规定的情况下,我认为可参照《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的内容,将其列入"待摊费用--销项税额"中核算.
2、对逾期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应视同销售处理,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而税法应视作销售,以防漏交各种流转税及所得税,实际上是会计与税法上的处理差异,以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