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是生产企业,销售10件货物,因运输途中丢失了1件,后来再给客户补了1件,请问丢失的货物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答:贵公司在运输途中丢失货物,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由此产生的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所丢失的货物不需缴纳增值税,但为生产该产品已抵扣的材料的进项税额则需做进项转出处理.
贵公司发生的货物运输途中丢失损失,按照会计核算规定要将制造成本和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作为损失从会计利润中减除.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于贵公司运输途中丢失的损失,不属于可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须按损失额度的大小,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报批,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未经申请或审批不通过的,货物丢失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