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易征收怎么进行抵扣?
简易征收方式原是仅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其原理是销售额乘以征收率直接等于应纳税额,征收率一般较低,是为企业降低税负的一种方式.2016年5月1日后,为贯彻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征"要求,对部分行业和特定业务,企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计算纳税.而正是由于此种方式下税负较低,税法同时要求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的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此条也是引起大家误解的原因,但是请大家注意,此条针对的对象是发生税法规定且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业务的企业,即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方(取得收入方).而取得该项业务发票的购买方,只要业务对应的用途不在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范围内,就可以认证抵扣当月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