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出经营预缴税款的注意事项有?
1、根据156号文件的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有发现,有的项目部在项目所得地预缴所得税时,在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情况下,项目所在地当地税务机关按2%予以预缴(按预计利润8%*25%缴纳).
因此,对于超过0.2%企业所得税的部分不能够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予以抵减应纳所得税额,且应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积极协商退回超过0.2%多缴部分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