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租赁保证金收入怎么会计处理?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根据情况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所有.所谓"没收",乃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行为之一.在政府采购投标中,显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所以投标保证金不能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所"没收".
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不论是货物、服务招投标,还是工程招投标,它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搭建一个平台,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组织专家进行评标.所不同的是在工作内容,范围要求上有所区别.
一、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或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中应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期限、不予退还的条件都应该明确,达到相互统一,以便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对于违规收取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明确受益主体,避免产生利益之争.
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明确对于收取违约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加强财政监督,防止形成帐外资金、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