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卡充值会计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文件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购卡人在购卡时取得的标有"预付卡"字样的普通发票时作为"预付账款"核算,在实际加油后凭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可以要求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的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时候才凭专用发票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者是费用.
分录如下:
1、充值油卡时(预付款单做附件)
借:预付帐款--加油卡充值
贷:现金
2、消费后(去油站取发票做附件)
借:管理费用--车辆费用
贷: 预付帐款--加油卡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