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柔性执法 彰显温度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1-05-11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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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政策真好,像这次的未按期申报,本来听说要罚款了,但后来税务部门给我们‘不予处罚’的决定。”宁波某投资公司丁会计高兴地说。

原来该公司因注册地址迁移、银行开户等原因,未能及时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出现了1条应申报未申报的违法记录。考虑到该公司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简称《清单》)有关规定,宁波市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首违不罚”处理。“一开始还担心处罚了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招投标、各类补贴等,现在相当于又给我们一个机会纠正过错。”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宁波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清单》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税收票证等18项“首违不罚”事项。对上述税务日常管理中发生率高、危害不大、容易纠正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宁波市税务部门着力强化税收大数据运用,在金税三期系统设置“首违不罚”监控,在违法行为处理过程中对已纳入《清单》范围的事项进行自动提示,并且由执法人员人工校验是否符合“首违不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此外,宁波市税务部门积极加强《清单》的宣传辅导,确保“首违不罚”真正落到实处,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税务部门也提醒纳税人,如果再次发生清单中所列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税务行政处罚。

“实施‘首违不罚’,符合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执法权,既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又在法定范围内给予了纳税人自我纠错的空间,有利于教育和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宁波市税务部门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说,“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研究上述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实行‘首违不罚’的可行性,进一步拓展‘首违不罚’范围,切实优化执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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