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期免费调换配件的税务处理如何做?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1-05-13 18:41
售后服务期免费调换配件的税务处理如何做?

售后服务期免费调换配件的税务处理如何做?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赠送货物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要求赠送企业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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