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工作公告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财政部97号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按照财政部要求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备的规定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4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报备时间及方式
2021年3月20日至5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完成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网上报备。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应当特别包括自贸区分所业务开展情况、对自贸区分所实施一体化管理情况等。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等)。
3.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经营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6.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0年1月1日至报备日)。
7.业务报备: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后30日内,在系统内报备签字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审计收费等基本信息;出具审计报告后60日内,在系统内上传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及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需要按检查内容逐项文字说明,经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分所需要经过总所执行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及分所负责人签章,并同时加盖分所、总所印章。
三、注意事项
(一)遵守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填报自查材料和年检材料并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数据真实准确。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确保数据完整。
(三)保密性。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联系电话:0991-2359412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