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对外赠送的税务处理?
由于甲公司作为计算"赠送"基数的销售收入的相关销售行为在发生"赠送"行为前已经完成,且已全额对外开具销售发票(很可能分次开具了多张销售发票),所以,甲公司对本次"赠送"行为已无法在此前已经对外开具的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额,此给执行税法"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规定带来困难.为此,笔者认为,甲公司可以将"赠送"食品的金额及折扣额在以后开具给相关单位的销售发票上同时注明,即在以后开具给相关单位的销售发票上先全额加上"赠送"食品的数量和金额,然后再将"赠送"食品的金额作为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减去(实际还是此笔销售发票的原销售额),由此达到符合税法"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要求.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甲公司作为计算"赠送"基数的销售收入在发生"赠送"行为前已全额在账面反映,所以,在对"赠送"食品按照折扣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时,不仅不需要再增加销售收入,而且也无需扣除商业折扣额,仅需直接将赠送产品成本(即折扣额)作为销售成本结转,甲公司需在发生"赠送"行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当月末,在结转当月销售产品成本时加上赠送产品的15万元成本一并结转,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万元
贷:库存商品 15万元
这样处理后,甲公司因增加销售成本而减少会计利润15万元,并进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最终达到15万元折扣额在税前扣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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