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1-07-02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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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小微企业迅速发展,在增加收入、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税务部门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为了帮助小微企业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对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如果需要,纳税人还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电话咨询。

  一、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办理流程】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普惠性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办理流程】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资源税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资源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资源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黑财规审[2019]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黑财规审[2019]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六)房产税

  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房产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黑财规审[2019]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7.困难行业企业房产税阶段性减免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免征2020年3月至12月属期的房产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将房产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

  (1)黑财办[2020]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

  (2)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

  (3)黑政办规[2020]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

  【办理流程】

  实行“以申报代申请”的办理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政策、自行申报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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