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该如何确定追征期?
所谓税款追征期,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行为实施追征税款时间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1条解读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对税款的追征期为三年,有特殊情况的(税款超过10万元),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可无限期进行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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