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函〔2021〕49号)精神和相关要求,现将我省报送2021年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均不属于申
报评审对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云人社规〔2019〕2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省属单位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程序申报。
(二)州(市)县(区)人员。经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州(市)直属单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县(区)所属单位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已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由委托代理机构审核推荐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其中,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的,须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未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四、评审前公示
(一)单位公示。经所在单位审核拟同意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人员,需将申报人员的资历条件及学术、业绩成果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推荐人员产生方式、公示情况等,经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逐级推荐上报。
(二)省级公示。经云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资格审查,拟提交评委会评审的申报人员,在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前,将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交备案和评委会评审。
五、申报材料
(一)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
1.《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袋封面)。
2.《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一式2份。
3.单位公示情况说明、推荐意见、推荐人员产生方式及相关材料1份。
4.承诺书1份(见附件)。
(二)需要审验原件的材料
先由所在单位审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再向省财政厅提交相关原件审验。
1.身份证、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聘书(或聘用合同、聘用证明等)复印件各1份。
2.业绩成果材料1份。包括本人履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封面、目录与本人论文内容)等,并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三)需要提交的电子材料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信息一览表》电子版1份,请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前,发送至电子邮箱66848923@qq.com。
六、申报时间
2021年9月22日至9月24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七、有关事项
(一)申报要求。实行申报、审核诚信承诺,申报人员须如实填写申报内容和提供申报评审材料,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同一年度内,申报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同级评审委员会报送申报评审材料,也不得将评审未通过的材料再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原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需变更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资格的,须严格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进行申报。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
(二)审核责任。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填报内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把关,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推荐上报的证明材料均需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未经审核认可的申报评审材料不予受理。各级主管部门须对单位推荐上报人员的基本条件、推荐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审核情况负责。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三)年限计算。申报人员的年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及履职年限等计算时间,统一以报送材料当月为截止时间。
(四)学历审核。根据国家关于疏通职称申报评审堵点问题有关精神,申报人员无需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实行申报人员承诺制,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五)委托评审。中央驻滇单位或省外单位人员在我省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由中央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或所在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受理其申报评审材料。
(六)表格下载。相关表格和文件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资讯中心—通知公告)。网址:http://czt.yn.gov.cn。
(七)材料退还。申报材料将在评审工作结束后退还本人。评审通过人员将退还的《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一份交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另一份由个人妥善保管。
(八)证书办理。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后发放,请关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张丹、王箭0871-63956038、63957204
联系地址:省财政厅会计处(昆明市华山南路130号)
附件:申报评审材料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