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代理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是贸易单位名称可否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取得的增值税缴款书只有贸易公司的名字没有贵公司的名字,贵公司不得抵扣。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委托代理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是贸易单位名称可否抵扣?】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