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1-08-31 14:35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2021-8-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分别以其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增值税预缴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四、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五、实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6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