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出新政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1-09-12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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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对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自20219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遗属范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

 

二是明确待遇性质和列支渠道。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是明确遗属待遇标准。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中,丧葬补助金标准: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抚恤金标准:1.在职人员因病或因工死亡后,以死亡时本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本人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但不得超过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本人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本人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1年,发放约束增加1个月,发放月数最高位24个月。2.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因工死亡后,以死亡时本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最终发放月数不低于9个月。

 

四是明确不得重复领取。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领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具体贯彻落实意见。自202191日起,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按照《办法》规定执行;202191日前,已按我省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待遇政策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继续领取定期救济费至丧失领取条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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