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1-09-1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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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2016年,国务院全面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日益成为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助力脱贫攻坚、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民生保障制度安排。近年来,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逐渐凸显,一些地方精准管理、政策衔接、动态调整机制存在短板,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等功能,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坚持政策衔接动态调整,进一步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期间,健全完善保障功能有效发挥、运转机制高效顺畅、管理服务精准便民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到2035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成熟定型,残疾人基本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

1.合理确定补贴对象覆盖范围。在自愿申请基础上,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享尽享残疾人两项补贴。按照不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困难程度逐步完善补贴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

2.细化完善补贴政策衔接规定。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及《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99号)文件要求,细化和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具体衔接办法。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按照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继续发放补贴,但应按择高原则逐步进行归类整合。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的地方,应当明确与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办法。按照凭据报销或者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地方,要明确与其他服务补贴的衔接办法。

3.建立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充分评估残疾人生活困难程度和长期照护需求的基础上,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补贴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能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生活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因残疾额外增加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护理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补贴标准调整情况应当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

4.加强改进补贴退出工作。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调整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二)改革完善补贴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5.细化补贴自愿申请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残疾人自愿提出补贴申请和代为办理申请的程序。增加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功能,使残疾人可异地申请补贴资格,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简化程序,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后由乡镇(街道)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其他符合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仍按原程序办理。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知晓政策但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

6.优化补贴逐级审核流程。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在人员、机构以及数据核对处理能力具备的前提下,可以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街道)审核审定的补贴资格合格材料,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加强对补贴审核、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捡监察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动态管理和残疾人口数据库的数据维护,及时更新推送残疾人证信息,并协助做好补贴监管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县级残联要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每季度至少定期比对一次补贴申请和残疾人证信息,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研判,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7.实现补贴申请受理“跨省通办”。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业务,简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按照“全程网办”要求,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受理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受理窗口要将申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资料附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认定。自建系统省份要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及时接收申请、办理“跨省通办”事项。开展窗口人员“跨省通办”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确保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任务要求。

8.强化补贴定期复核机制。各地要按照省市统筹、县级抽查、乡镇(街道)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补贴对象定期复核机制,定期复核可采取数据比对、入户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进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省级残联每年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至少复核一次,并协调推动复核结果整改落实。乡镇(街道)应当依托村(社区)并结合残疾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的方式,建立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区(县)、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定期复核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可以依据定期复核的情况,作出相关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

9.严格补贴发放方式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须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不能按月发放的地区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明确整改措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会同省级残联加强发放方式指导,逐步推动实现按月发放。强化补贴社会化发放管理,积极做好与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等发放渠道的对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补贴信息系统与银行对接,直接审核并发放到卡。完善补贴发放使用情况公开办法,细化补贴公开内容、方法和期限等规定,并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经资格审定合格后,  自残疾人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三)加快推动补贴管理服务机制转型升级。

10.优化补贴信息系统功能。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自建系统省份要做好与全国系统的对接和数据交换工作。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改进补贴申请审核流程,及时录入补贴发放信息,逐步实现依托系统统一审核发放补贴,完善与残疾人口数据库、低保数据库、低保边缘家庭数据库的数据共享共用机制,确保线上、线下补贴发放数据一致。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证等数据更新情况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当发现实际情况与系统数据不一致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资格认定,同时记录在案备查并及时更新相关系统数据。

11.健全便民利民的运行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助力残疾人实现足不出户“掌上办”、“指尖办”,为残疾人和各级工作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申请、办理、查询、统计服务。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入户走访、大数据监测等方式主动发现自愿申领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并提供服务,实现“政策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通过上传证明材料、电子签章等方式实现补贴档案无纸化。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可能因无法使用智能技术获取线上服务的困难。

12.提升补贴发放动态监管水平。探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智慧监管服务体系,运用数据比对、生存验证等动态监测技术,建立补贴监测预警机制,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补贴应享尽享、应退则退。加强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监狱服刑、养老、孤儿、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逐步解决数据更新、共享不及时影响补贴精准发放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信息系统中开设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生存验证等功能,提高补贴发放精准性。

13.完善相关残疾人证件管理。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正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定期与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定期组织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的培训,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组织实施工作。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灵活运用多种媒介、采取多样化形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已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的政策宣传,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残联以及乡镇(街道)要加强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并及时协助有需求的残疾人办理补贴申请。

(三)提高保障能力。各地要统筹考虑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需要,为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补贴资金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得随意截留、挪用。地方可统筹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地方自有财力加强经费保障,向财政困难地区适度倾斜,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统计制度,提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信息监测和动态管理能力。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做好补贴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补贴资格认定、规范补贴审核发放,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和发放补贴等情况发生。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把残疾人证评定发放关,杜绝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等行为。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补贴工作绩效评价,及时吸收残疾人和其他群众的合理建议,不断改进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各地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免于问责。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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