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区直相关单位,各地市财政局:
西藏自治区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拟于9月开展,结合西藏实际,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我区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继续委托给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评审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川财规〔2020〕8号)执行。现将我区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相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西藏各族人民服务;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被连续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5年以上。
2.连续担任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中介机构合伙人(股东)或高级项目经理以上职务5年以上。
3.连续主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专业能力与业绩要求。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当在推动单位创新管理、制度机制建设、提高整体管理效率等方面业绩非常突出,并在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后,具备下列工作业绩和成果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组织、指导全区或地区、部门、系统、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期间,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重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企业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厅(局)级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4.在组织、领导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中,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或承办多项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或事业单位的审计、咨询项目,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成果丰硕。
5.主持或参与起草编制会计类地方性法规、省级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定国家会计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6.主持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期间,成绩突出,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行业中具有重大影响力)。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及其他省(部)级社会科学经济管理类(会计及相关专业)三等奖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条件。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应精通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知国内外会计发展最新动态,对会计专业理论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在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会计专业课题、项目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效益,或主持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期间,会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其经验在全国或者行业内得到示范和推广。
2.出版会计专业专著或译作(本人独著或为合著的第一作者)1部以上。
3.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五)考试条件。
申报会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全国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西藏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职称政治考试,合格证须在有效期限内。
(六)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七)任职期间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会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达到2019年、2020年、2021年每年完成30个学时的公需科目和60个学时的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要求。
(八)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报职称。
1.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
2.近五年内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职称考试未达到合格分数线者。
4.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课时未达标者。
5.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其他学术道德不端行为者,五年不得申报。
6.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7.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者。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报送材料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川财规〔2020〕8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会〔2021〕31号)要求,严格把关委托评审材料,对申报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认真做好审核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手续完备。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对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申报人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对举报问题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可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二)报送时间和地点。
请申报人于通知下发之日起至9月28日前,到西藏自治区会计网(220.182.49.140:7001/xzkjw)自行下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自我评价表》;请各单位、各部门于9月28日前,将单位已经审核通过的申报人评审材料送至自治区财政厅,逾期不再受理。
三、评审程序
(一)初审。
由所在单位对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自治区财政厅予以受理,并备案到自治区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厅。
(二)现场答辩。
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合格的申报人,必须参加评审答辩。自治区财政厅委托四川省财政厅负责现场答辩。申报人应当按照四川省财政厅通知的时间、地点和顺序进行,就正高级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理论水平、履职经历和任现职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等方面的情况答辩。每名申报人答辩时间为20分钟。答辩结束后,答辩结果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申报人员方能进入第二阶段的评审审议,其答辩结果作为评审审议的参考依据之一。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根据四川省评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评审。
答辩结束后,答辩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同行评议和评审委员会大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评审结果。
(四)公示。
评审结果按照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核后,公示评审结果。
(五)资格批复。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通过人员的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每人次收取评审费320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扎西尼玛,6591417 联系地址:拉萨市农科路6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第二办公区
附件:1.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