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秋节的远去,十一黄金周却随之临近,今年的“双节”虽然没有无缝连接,但在九月的“尾巴”,有一大批打工人可以提前领到十月的工资,可谓实打实的好消息。只不过这无疑给财务们如何做账申报提出了难题。
一个月发两个月的工资可以吗?
答案是肯定的“可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良等原因,导致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也可以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的情况下,暂时延期支付工资。
怎么做账?怎么申报?关键看所属时间!
有不少单位九月底就会发放十月份的工资。如果九月底再发一次工资,那么九月份实际上等于发放了两次工资。这种情况下,财务该如何申报个税?
其实,掌握好一个原则即可轻松应对。主要看工资实际发放的时间,工资在哪个月实际发放,个税就在哪个月扣除,然后在次月15日之前申报。比如九月初发放了一次工资,月底又发了一次,那么在十月申报九月所属期个税的时候就应该把这两次加一起,统一按照九月所属期来扣个人所得税。
综上情况下,十月份大概率不会再发放工资,十月所属期的个税就应该是零申报。纳税人工资薪金主要有四个关键时间点:工资薪金所属时间、工资薪金所得时间(税款所属期)、个税代扣(应税)时间、个税代缴(申报)时间,对应理解清楚这四个时间点,就可以轻松明白上述的问题。
工资薪金所属时间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的,是指纳税人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可以通俗解释为个人取得该项收入而付出劳动的期间。例如,某员工小王2021年8月份在某企业就业,通过当月的工作,应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则企业8月份应付给员工小王5000元薪水的所属时间就是2021年8月份。8月公司会计应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
工资薪金所得期间即扣缴义务人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的时间,即收入发放的月份。好比某员工小王9月份收到企业发放的8月份工资;则小王的工资薪金所得时间为9月。而工资薪金支付的当月扣缴义务人应该代扣个税。比如9月实际发了8月的工资,那么这里税款所属期就是9月。
个税代扣(应税)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这个规定最简单的理解就是:支付时方产生代扣义务,不支付时,不产生代扣义务,遵循现金收付实现制。比如,企业因8月份没有支付某员工小王工资薪金,因此在8月份不应代扣其个税;9月份支付小王8月份工资,因此9月份应代扣其8月份工资薪金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税代缴(申报)时间为代扣(应税)时间次月15号前。根据上述案例,企业8月份只有应发工资,没有实发工资,因此员工没有纳税义务产生,企业应代扣的个税为零,所以在9月份申报时,个税申报为零。
综上,其实只要认准发放期间,就能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期间,而这个期间不仅等于工资实际发放期间,还等于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间,也等于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
提前发工资,开心是员工的,加班是财务的!
现实中,企业可能存在当月发放当月工资,也可能存在当月发放上月工资。有时也会发生特殊情况,比如补发工资,一个月补发前面N个月的工资,当然也有企业提前发放工资。
关于工资的发放,作为员工而言,必定想清楚了解每月到手工资的明细。但对于制作工资条的财务人员来说,却是一件麻烦事,不仅需要重复操作,还无法做到真正的保密,尤其是发完工资条后的一周还需要不停应对员工的各种询问,确实无比闹心,那究竟如何才能轻松制作工资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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