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捆绑销售如何做税务处理合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条所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主货物的销售额按购买方支付的价款确认,从货物(赠品)的销售额按照视同销售的处理确认。
但是,对于捆绑销售而言,主货物的购买是从货物(赠品)获得的前提,虽然在营销活动中是以“赠”或者“送”的形式出现,但是购买方获得从货物(赠品)的前提是以支付主货物的对价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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