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提前竣工借款利息的所得税如何做账?
答: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上,按照财税(2009)121号文以及国税函(2009)2号文的规定,只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未造成境内关联方间的税收流失,也不要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对于项目提前竣工借款利息的所得税,可以这样做账:
长期借款利息的提取分录
借: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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