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到土地使用权入股进项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土地作价入股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房地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出让合同进行投资开发,或者开发不足投资总额25%的,不能进行转让。因此在一部分地区,这种取得土地后未进行开发即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做法是被禁止的。
实践中,部分地区根据现行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本案中假设土地出让金可以扣除。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收到土地使用权入股进项税如何做账务处理?】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