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企业在财务上提取的坏账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应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但对于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所发生的确实无法收回符合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可提供下列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批按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字号(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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