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到运输公司的车转让给个人如何交增值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1-11-09 10:36
挂靠到运输公司的车转让给个人如何交增值税?

挂靠到运输公司的车转让给个人如何交增值税?

因经营的需要,将车辆过户到被挂靠的公司,从形式上看,车辆产权发生了转移,但从挂靠协议来看,挂靠协议明确车辆产权仍属A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7号)规定: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但是应当注意,此登记并非所有权的登记,而是为了上道行驶的登记.《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均认为: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许或者不准许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故作为实际出资人购买车辆的挂靠者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挂靠单位仅是登记的名义车主,而非法律意义上的真正车主.因此,在车辆挂靠经营中,即使车辆登记在被挂靠公司名下,挂靠车辆始终应当为实际出资人购买车辆的挂靠者所有.增值税征收是以有偿为前提,列举的"视同销售"为例外.A并未向被挂靠公司收取车辆的价款,挂靠期间,车辆产权仍属A,车辆登记在被挂靠公司名下,车辆产权并未实质发生转移,A不属于有偿销售货物行为.以后被挂靠公司将车辆再过户给A,其间也不存在收取车辆价款,也同样不属于有偿销售货物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A将车辆过户到被挂靠公司或被挂靠公司将车辆过户给A,既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也不属于其他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所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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