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的出租行为应不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据此规定,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三、(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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