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收到劳派公司退回的单位社保费如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收到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退款后,应当结合以前的会计处理,相应冲减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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