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企业计提的安全费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1-12-02 12:07
新准则下企业计提的安全费如何处理?

新准则下企业计提的安全费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借:制造费用等

贷:专项储备

使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使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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