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根据取得的时间确定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需要按照9%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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