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期定额户增值税申报销售额的确定是?
目前,各地一般对定期定额户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中,采用在定期内定额与当期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比较,谁大应按谁申报纳税的原则进行.根据当前按月定额的实际,一般需要根据按月的定额金额与当月的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比较,哪个金额大,申报销售额依据就按照哪个金额.
因此,对于定期定额户在季度申报时既不是简单的对按月的定额金额相加后申报纳税,也不是简单的按照开具发票的金额进行申报纳税,而是一个"分月比较确定应申报销售额,按季累计申报纳税"的计算结果.
根据现行规定,在2017年底之前,对季度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实行定期定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发生开具增值税发票行为,在季度申报时,应按照下列规则确认应申报销售额:
1.按月对定额金额与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比较,确定其中较大的金额为当月的应申报金额.
2.在季度增值税申报时,对于各月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应申报数据进行相加,确认当季度应申报的销售额.
3.对于确认的季度申报销售额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的9万元(注意优惠政策期限及其后续变化情况)进行比较,未达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超过的则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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