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2021-12-27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税务执法标准,促进区域间税务执法结果互认,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制定《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福建省内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三、因情节复杂、争议较大或者影响较广等事由,拟减轻处罚或者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高于或者低于规定处罚基准的,应当经过具有与规定处罚基准对应行政处罚权限的税务机关集体研究。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裁量基准》中所称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裁量基准》所称“首次发生”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不同违法行为分别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届满”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1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尚未处理的违法行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下载: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xls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税务执法标准,促进区域间税务执法结果互认,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制定《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明确了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基本要求和原则等相关要求。
三、主要内容
《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一般涉税违法裁量基准”“涉嫌犯罪违法裁量基准”两部分,计10类49项,其中:税务登记7项、帐簿管理4项、纳税申报2项、税款征收8项、税务检查2项、发票管理16项、票证管理3项、纳税担保2项、税务协助4项、税务代理1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正)、《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正)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基准。
四、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尚未处理的违法行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