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则有哪些情形?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2-01-04 06:02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则有哪些情形?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则有哪些情形?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则,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是指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以向第三人给付为标的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突破了罗马法上"不得为他人订立契约"的原则,也就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不是缔约当事人,无权变更和撤销合同,但在其享有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在的现代生活中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大量出现,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保险合同.

②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保全指法律为了防止由于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或者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第73条、74条规定了代位权与撤销权这两种合同保全制度.

根据合同的保全制度,债权人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基于合同之债直接对抗特定的第三人的权利,这与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中合同只对特定当事人发生约束力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的要求显然不同,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保全因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法对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要求代位权中主债权和次债权均已届清偿期,次债权非专属债务人自身债权,必须通过法院诉讼行使,要求撤销权中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为恶意,须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行使等,从侧面反映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慎重.

③债权物权化

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突破了相对性,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法律效力.一般认为,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债权和物权的界限逐渐模糊,在特定领域债权与物权目的性和手段性发生了交错,出现了债权物权化的趋势和现象.如为保障承租人生产、生活稳定,保护租赁交易安全,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各国立法均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予以确认,赋予了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租赁合同对第三人物权的效力.我国《合同法》亦不例外.

债权物权化还体现在债权公示制度.通常认为物权权利人可以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故须以占有、登记等形式对外公示,债权仅约束特定的当事人,处于秘密状态,不须对外公示.但在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如商品房预售中的预告登记制度,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确保其将来债权得以实现,将其债权通过预告登记予以公示,可以对抗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处分该商品房行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此外,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还散见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等特殊合同领域.如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平衡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各方主体利益,维护建设行业的稳定发展,最高院对于建筑工程中各方主体责任做了特殊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将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诉为被告.再如,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部和建设部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的,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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