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人员跨省调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3号)要求,结合我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现就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转流程
会计人员在申请跨省调转前,需先确认调入地区是否开通了信息调转业务,确认调转业务已开通时,再进行调转申请。
(一)跨省调出
1.会计人员申请。会计人员在山东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系统”)—“跨省调转登录入口”(http://124.128.19.221:82/account-collect-client-sd/foreignPage.html)据实填写调入地信息,申请调出省外。
2.审核点审核。各区县财政局作为审核点,在山东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跨省调转审核—跨省调出审核”进行审核。
3.调入地接收。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将信息上传至“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并待调入地财政部门确认接收。调入地接收后,会计人员按照调入地财政部门要求办理后续手续。
(二)省外调入
1.调出地转出。我省只接收工作单位或户籍及居住地在山东省内的会计人员调入。会计人员按照调出地信息转出流程及要求,申请将信息调转至我省。调出地财政部门审核后,将信息上传“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并确认转出。
2.调入信息审核与接收。我省调入地财政部门在“管理服务平台—跨省调转审核—跨省调入审核—调转转入”确认接收后,会计人员信息自动转入“管理服务平台”。会计人员可及时关注调出地审核进度,在审核通过后及时登录“信息采集系统”相关模块查看。
3.完善调入信息。会计人员信息仅调入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照片、身份证号、继续教育),为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会计人员需登录“信息采集系统—外省调入山东查询说明”确认,并按要求完善信息后提交待审核。经调入地财政部门在“管理服务平台—信息采集审核—采集审核列表”审核后,会计人员信息正式调入我省。
二、继续教育要求
会计人员信息调转需要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需完成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调出省外;调入我省内的会计人员需保证调转信息中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信息完整;当前年度的继续教育可以选择在调出地或调入地完成。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信息调转有关工作,及时回应会计人员诉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发挥好“信息采集系统”作用,做好会计人员日常信息管理。
(二)各市财政局要认真做好调入人员信息的审核工作,确保会计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为全省会计管理工作提供科学的数据基础。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