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息收入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利息收入的范围
"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
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利息收入例如存钱
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
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公债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字[1995]81号)
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存款利息的处理
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的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字[1997]13号)
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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