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抵减销售额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因此,一个项目的土地价款不得在其他项目的销售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如果是土地出让金抵减销售额的会计处理,则是这样的: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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