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3]144号 2003.7.3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抓好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县(市)、区国税机关建立减龟税台账,加强对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监测管理。
二、各市、地局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于7月25日前上报省局(法规处),并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再就业减免税政策实施效果及统计表按总局确定的上报方法报省局(法规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