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冲红字蓝字发票要收回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应退还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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