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行为有哪些特点?
第一,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上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构成无权处分.
第二,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此处所说的"权利人",是指对无权处分的物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同意该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如果权利人事后向处分人作出书面授权,允许其处分权利人的财产,在权利人与处分人之间已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处分人实际上是代替权利人处分财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权利人承担.在此情况下,合同主体实际上已发生了变化.因此,权利人作出允许处分的授权以后,若处分人不履行义务,则买受人可直接请求权利人履行义务,因为权利人已成为真正的出卖人.
第三,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从法律上看,无权处分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处分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一旦处分人事后取得了财产权利,便可以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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