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还能作废吗?
增值税专用发 票认证后还能作废.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但纸质发 票的发 票联、抵扣联未收回,但很多单位在开票当月,将电子发 票作废.
出现这种情况,大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以及误操作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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