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应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的重大决策部署,对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具有重大意义。为更好的保障2022年退税减税降费工作落实落细,帮助全省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最新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办理流程、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对新出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2年退税减税降费支持政策指引
一、2022年第一批退税减税降费支持政策
1.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
2.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税优惠
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豁免政策
二、2022年第二批退税减税降费支持政策
1.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税费扣减
3.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3年内税费扣减
4.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6.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城市公交等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1.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12.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3.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14.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三、2022年第三批退税减税降费支持政策
1.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2.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4.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2022年第一批退税减税降费支持政策
1.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
【享受主体】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享受条件】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2.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税优惠
【享受主体】
取得股权激励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以上规定计算纳税。
【享受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豁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享受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